民航局发布管制员医学标准,a级体检合格

近日,民航局飞标司发布《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AC-67-FS-)》。此次发布的正式标准和6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相比之前的标准《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AC-67FS-)》,大幅减少不合格疾病种类,对于很多疾病的鉴定从简单不合格转为如何可以合格,从而大大降低管制员特许鉴定数量,简化了鉴定程序,最终方便于管制员。

1、Ⅲa级体检合格证放宽冠心病、恶性肿瘤、中度颅脑损伤、眼内屈光手术、脑中风和房颤等限制

Ⅲ级体检合格证,尤其是Ⅲa级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有了较大的放宽,诸多疾病或医学状态在某种条件下可直接鉴定为合格。根据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程序,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者如果鉴定为不合格,往往需要申请特许鉴定。此次标准直接放宽后,Ⅲa级管制员的特许鉴定将大幅减少。

(1)Ⅲa级体检合格证放宽的疾病或医学状态有:冠心病或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恶性肿瘤,眼内屈光手术,中度颅脑损伤,房颤保守治疗,颅脑手术史,慢性胰腺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白血病,淋巴瘤,浆细胞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慢性肾炎,IgA肾病,巨人症,肢端肥大症,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胰岛内分泌肿瘤,嗜铬细胞瘤,良性阵发性位置性眩晕,前庭神经炎,晶体术后,青光眼治疗后,玻璃体术后,眼底病术后等。

(2)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放宽的疾病或医学状态有:脑梗塞,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出血,偏头痛,丛集性头痛,三叉神经痛,脱髓鞘性疾病,神经系统自身免疫性疾病,帕金森病,先心病术后,肺血栓栓塞症,支气管哮喘,炎症性肠病,肾病综合征,胸廓发育不良或畸形变,严重的月经不调等。

(3)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保留的不合格疾病或医学状态有:器官移植,精神障碍及其病史,痫样发作、癫痫或有癫痫病史,病理性晕厥,原因不明的意识障碍,重度颅脑损伤,颅内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术,心脏除颤器植入术,严重的心脏瓣膜疾病,严重的心律失常,伴有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史的预激综合征,胰岛素控制的糖尿病,慢性肾病3期及以上,HIV阳性,进行性肌萎缩或肌力异常,色盲等。

(4)Ⅲa级体检合格证除上述疾病之外,保留的不合格疾病或医学状态还有:颅内肿瘤及其病史,心脏瓣膜置换术,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肝硬化,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或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合并重度低氧血症等。

2、Ⅲa级体检合格证取消危险因素心血管疾病筛查流程

新标准取消了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者因三项及以上危险因素(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肥胖、颈动脉超声)行运动平板试验的心血管疾病筛查流程。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者心血管疾病筛查常规于40岁行运动平板试验时进行。

3、诸多疾病取消或缩短地面观察时间,或降低有关指标要求

诸多疾病或医学状态取消或缩短了地面观察时间,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神经衰弱或焦虑症,甲状腺机能亢进症,急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急性病毒性肝炎,慢性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眼外肌疾病手术,心肌炎,急性胰腺炎,自发性气胸开胸术后,血液系统疾病等。

对于常见病“痛风”,取消了症状消失后尿酸水平的要求。

附录: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

1总则

1.1为规范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检鉴定工作,根据《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制定本咨询通告。

1.2本咨询通告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检鉴定工作。

2一般条件

2.1显著的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及形态异常应鉴定为不合格。

2.2可能导致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2.3严重的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应鉴定为不合格。

2.4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对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应鉴定为不合格。

2.5肿瘤

2.5.1恶性肿瘤应鉴定为不合格。恶性肿瘤治疗后,观察至少6个月,无并发症或后遗症,肿瘤无复发或转移,可鉴定为合格。

2.5.2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良性占位性病变应鉴定为不合格;临床治愈后无复发,无并发症或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2.6接受心脏、肝脏或肾脏等器官移植应鉴定为不合格。

3精神疾病的鉴定

3.1有下列精神障碍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应鉴定为不合格:

a)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

b)使用或依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c)酒精滥用或依赖;

d)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

e)心境(情感性)障碍;

f)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

g)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

h)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

i)精神发育迟缓;

j)心理发育障碍;

k)通常起病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

l)未特定的精神障碍。

3.2急性感染、中毒性等疾病引起的症状性精神障碍,如原发病已治愈、精神障碍症状消失、无后遗症和并发症,可鉴定为合格。

3.3神经衰弱或焦虑症治疗后症状消失,可鉴定为合格。

4神经系统疾病的鉴定

4.1痫样发作、癫痫或有癫痫病史应鉴定为不合格。

4.2病理性晕厥或原因不明的意识障碍应鉴定为不合格;原因明确且可预防的晕厥可鉴定为合格。

4.3偏头痛、丛集性头痛或三叉神经痛,症状缓解、观察至少6个月、无复发,可鉴定为合格。

4.4脱髓鞘性疾病或神经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治愈后,病情稳定、观察至少12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4.5脑梗塞、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脑出血临床治愈后、观察至少12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4.6无症状性腔隙性脑梗塞或脑动脉硬化,无后遗症及并发症,可鉴定为合格。

4.7帕金森病,无需药物控制、肢体功能和心理认知功能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4.8颅脑损伤的鉴定

4.8.1重度颅脑损伤应鉴定为不合格。

4.8.2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中度颅脑损伤治愈后,观察至少24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功能良好,可鉴定为合格。

Ⅲ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中度颅脑损伤治愈后,观察至少12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功能良好,可鉴定为合格。

4.8.3轻度颅脑损伤治愈后,观察至少6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4.9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有颅内肿瘤或其病史应鉴定为不合格。

4.9.1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无症状的垂体瘤,神经系统、视力视野和垂体内分泌检查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4.9.2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垂体瘤术后观察至少12个月,无手术并发症或后遗症,神经系统、视力视野和垂体内分泌检查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4.10脊髓良性肿瘤治愈后,观察至少3个月、无后遗症、神经系统检查无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4.11颅内蛛网膜囊肿,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鉴定为不合格:

a)有中枢神经系统症状或其病史;

b)动态脑电图检查异常;

c)多发;

d)囊肿进行性增大或形态改变;

e)囊肿大小或位置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

4.12无症状的垂体囊肿或空泡蝶鞍,神经系统、视野和内分泌检查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4.13颅内动脉瘤,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鉴定为不合格:

a)有蛛网膜下腔出血病史;

b)颅内动脉瘤术后;

c)有神经系统症状;

d)动态脑电图异常;

e)多发、形态不规则或有子囊;

f)瘤体进行性增大或形态改变或新发动脉瘤;

g)瘤体大小或位置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

4.14颅内动-静脉畸形或海绵状血管瘤应鉴定为不合格。

5循环系统疾病的鉴定

5.1高血压病,收缩压(SBP)持续>mmHg或舒张压(DBP)持续>95mmHg,应鉴定为不合格。如使用药物控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鉴定为合格:

a)所使用的抗高血压药物应为噻嗪类利尿剂、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钙通道阻滞剂或β受体阻滞剂;

b)首次或更换使用(含调整剂量)上述抗高血压药物,观察至少2周、SBP持续控制在≤mmHg、DBP持续控制在≤95mmHg,无症状、无所服药物的不良反应;

c)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心、脑或肾等重要器官并发症。

5.2SBP<90mmHg或(和)DBP<60mmHg,无自觉症状,可鉴定为合格。

5.3冠状动脉疾病的鉴定

5.3.1不伴有心肌缺血客观证据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可鉴定为合格。

5.3.2冠心病或伴有心肌缺血客观证据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应鉴定为不合格。经治疗后,症状消失、超声心动图和核素心肌显像(或心肌灌注核磁共振成像)检查无心肌缺血客观证据、心功能无明显异常,可鉴定为合格,如为Ⅲa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观察至少6个月;

b)诊室血压</90mmHg;或动态血压白天平均值</85mmHg,24小时平均血压</80mmHg;

c)空腹血糖在3.9~7.5mmol/L范围,餐后2小时血糖在4.4~10mmol/L范围,HbA1c<7.5%(参考值:4~6%);

d)总胆固醇(TC)<4.5mmol/L,甘油三酯(TG)<2.3mmol/L;

e)左心室射血分数>50%;

f)戒烟。

5.4接受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术或心脏除颤器植入术应鉴定为不合格。

5.5严重的心脏瓣膜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5.6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接受心脏瓣膜置换术应鉴定为不合格;

Ⅲ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接受心脏瓣膜置换术后,病情稳定、观察至少6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心功能无明显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5.7先天性心脏病矫正术后,病情稳定、观察至少6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心功能无明显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5.8心律失常的鉴定

5.8.1严重的心律失常应鉴定为不合格。

5.8.2伴有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史的预激综合征应鉴定为不合格。

5.8.3无临床意义的心脏早搏、左前分支传导阻滞、左后分支传导阻滞、左束支传导阻滞、右束支传导阻滞、并行心律、窦房传导阻滞、一度房室传导阻滞、二度Ⅰ型房室传导阻滞,可鉴定为合格。

5.8.4阵发性室上速、房颤或早搏接受射频消融术治疗、停服抗凝和抗心律失常药物后观察至少3个月,无复发、无并发症及后遗症、近3个月内每月一次动态心电图检查无明显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5.8.5房颤治疗后,病情稳定、观察至少6个月、心功能无明显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5.9心肌病,病情稳定、无血流动力学异常、无严重的心律失常、心功能无明显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5.10心肌炎临床治愈后,观察至少3个月、心功能无明显异常、无后遗症和并发症,可鉴定为合格。

5.11伴有相关症状或心肌缺血客观证据的冠状动脉心肌桥应鉴定为不合格。

6呼吸系统疾病的鉴定

6.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无明显症状、肺功能正常或轻度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6.2支气管哮喘应鉴定为不合格。如为无需应用药物治疗或仅使用吸入性糖皮质激素、或(和)白三烯调节剂、或(和)色甘酸钠类药物的支气管哮喘,处于临床缓解期、达到控制分级水平、无并发症,可鉴定为合格。

6.3肺血栓栓塞症临床治愈后,停用抗凝药物、观察至少6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心肺功能无明显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6.4自发性气胸

6.4.1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应鉴定为不合格。

6.4.2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自发性气胸治愈后,满足以下条件,可鉴定为合格:

a)临床症状消失、胸腔内气体完全吸收、肺组织扩张良好;

b)双肺CT平扫无导致气胸复发的肺大泡;

c)保守治疗、闭式引流术后观察至少45天;胸腔镜或开胸手术后观察至少3个月;

d)无复发、无并发症、肺功能正常。

6.4.3Ⅲ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自发性气胸治愈后,临床症状消失、肺组织扩张良好,可鉴定为合格。

6.5胸腔脏器手术后,观察至少3个月、无功能障碍,可鉴定为合格。

7消化系统体检鉴定

7.1肝硬化的鉴定

7.1.1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肝硬化应鉴定为不合格;

7.1.2Ⅲ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肝硬化,无明显症状、病情稳定、肝功能无明显异常、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7.2消化性溃疡临床治愈后,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7.3胃食管反流病、慢性胃炎,无明显症状,可鉴定为合格。

7.4胰腺炎治疗后,病情稳定、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7.5炎症性肠病治疗后,症状缓解,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7.6腹腔脏器手术后,观察至少30日、无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可鉴定为合格。

7.7胆道系统结石的鉴定

7.7.1无症状的胆道系统结石可鉴定为合格。

7.7.2胆囊结石手术治疗后,观察至少30日、无结石残留、无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7.8无明显症状的慢性胆囊炎或胆囊息肉可鉴定为合格。

8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疾病的鉴定

8.1糖尿病的鉴定

8.1.1需用胰岛素控制的糖尿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8.1.2糖尿病,空腹血糖在3.9~7.5mmol/L范围、餐后2小时血糖在4.4~10.0mmol/L范围、HbA1c<7.5%(参考值:4~6%)、无并发症,可鉴定为合格。如需用口服降糖药物,满足下列条件,可鉴定为合格:

a)所服药物应为:①双胍类,如二甲双胍;②α-糖苷酶抑制剂,如阿卡波糖;③噻唑烷二酮类,如罗格列酮;④二肽基肽酶4抑制剂,如西格列汀。

b)首次或更换使用(含调整剂量)上述降血糖药物,观察至少2个月、病情得到控制、无所服用药物的不良反应、近2个月内2次间隔1月以上的空腹血糖、餐后2小时血糖及HbA1c符合上述标准。

8.2巨人症、肢端肥大症、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胰岛内分泌肿瘤或嗜铬细胞瘤治疗后病情稳定、无复发、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内分泌功能无明显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8.3痛风治疗后症状缓解,无所服药物的不良反应,可鉴定为合格。

8.4甲状腺机能亢进症的鉴定

8.4.1甲状腺机能亢进症治愈后,可鉴定为合格。

8.4.2需用药物控制的甲状腺机能亢进症,如血清甲状腺素(T4)、游离甲状腺素(FT4)、三碘甲腺原氨酸(T3)和游离三碘甲腺原氨酸(FT3)连续2个月在正常范围、无所服用药物的不良反应,可鉴定为合格。

8.5甲状腺机能减退症,无并发症、无所服用药物的不良反应、血清促甲状腺素(TSH)和FT4水平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8.6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后,病情稳定、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9淋巴、血液系统疾病的鉴定

9.1血友病,病情稳定、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9.2非病理性轻度或中度脾脏肿大可鉴定合格。

9.3白血病、淋巴瘤、浆细胞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或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治疗后,病情稳定、观察至少6个月、无并发症和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9.4轻度地中海贫血,无症状和并发症可鉴定为合格。

10泌尿生殖系统疾病的鉴定

10.1慢性肾炎治疗后,病情稳定、无临床症状和并发症,可鉴定为合格。

10.2急性肾炎治愈后,可鉴定为合格。

10.3肾病综合征治疗后,病情稳定、无临床症状和并发症,可鉴定为合格。

10.4无症状性血尿或(和)蛋白尿可鉴定为合格。

10.5IgA肾病,病情稳定、无临床症状和并发症,可鉴定为合格。

10.6急性泌尿系感染治愈后可鉴定为合格。

10.7慢性肾盂肾炎治疗后,病情稳定、无临床症状和并发症,可鉴定为合格。

10.8慢性肾病3期及以上应鉴定为不合格。

10.9无症状的泌尿系统结石可鉴定为合格。

10.10肾囊肿,无症状,肾功能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11传染病的鉴定

11.1病毒性肝炎的鉴定

11.1.1急性病毒性肝炎临床治愈后,肝功能无明显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11.1.2慢性病毒性肝炎治疗后,病情稳定,无症状,无并发症,近三个月内每月一次肝功能检查结果无明显异常,肝炎病毒RNA或DNA定量在正常参考值范围,可鉴定为合格。

11.2梅毒应鉴定为不合格。

11.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学检查结果为阳性应鉴定为不合格。

11.4结核病的鉴定

11.4.1活动性结核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11.4.2肺结核临床治愈后,无并发症、肺功能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11.4.3淋巴系统结核临床治愈后,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12运动系统疾病的鉴定

12.1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或强直性脊柱炎等脊柱疾病,如病情稳定、无明显症状、脊柱四肢运动功能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12.2不伴有脊髓损伤的脊柱骨折,治愈后观察至少30日、无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可鉴定为合格。

12.3进行性肌萎缩或肌力异常应鉴定为不合格。

12.4单纯性骨折临床愈合后,无功能障碍,可鉴定为合格。

12.5半月板损伤或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治愈后,无功能障碍,可鉴定为合格。

13妊娠34周以内,不影响安全履行职责,可鉴定为合格。

14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15耳鼻咽喉、口腔疾病的鉴定

15.1伴有明显症状或体征的耳廓软骨膜炎、耳前瘘管或鳃裂瘘管感染、外耳道湿疹、外耳道炎、外耳道真菌感染等外耳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15.2中耳疾病的鉴定

15.2.1分泌性中耳炎、急慢性化脓性中耳炎等中耳疾病临床治愈后,可鉴定为合格。

15.2.2慢性化脓性中耳炎临床治愈后,病情稳定,无眩晕等症状、前庭功能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15.2.3鼓膜干性穿孔,不伴有中耳其他病理改变,可鉴定为合格。

15.3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鼻骨骨折等外鼻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15.4明显影响呼吸、鼻窦窦口通气引流、咽鼓管功能的鼻腔、鼻窦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鼻腔鼻窦疾病经功能性鼻内镜手术治愈后,观察至少30日,若鼻腔鼻窦通气良好、术腔粘膜上皮化良好且无并发症,可鉴定为合格。

15.5明显影响呼吸、吞咽或发声功能的咽喉部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15.6影响言语功能的口腔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15.7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任一耳、或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35dB或Hz听力损失超过50dB时,背离试验和听力实际能力测试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Ⅲ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背离试验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15.8导致前庭功能障碍的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良性阵发性位置性眩晕或前庭神经炎临床治愈后,观察至少3个月、前庭功能正常、听力符合标准,可鉴定为合格。

15.9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或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合并重度低氧血症应鉴定为不合格。

16眼及附属器疾病的鉴定

16.1影响视功能的上睑下垂、睑内外翻、泪器畸形阻塞或炎症、眼眶炎症或外伤等眼附属器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16.2影响视功能的显斜视、隐斜视或眼球运动受限等眼外肌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接受眼外肌手术治疗后观察至少3个月、或经双眼视觉训练,恢复良好、双眼视功能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16.3角巩膜炎症或溃疡、圆锥角膜、影响视功能的角膜营养不良或角膜混浊等角巩膜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16.4活动性葡萄膜炎或遗有影响视功能的并发症应鉴定为不合格。

16.5影响视功能的瞳孔畸形或运动障碍应鉴定为不合格。

16.6影响视功能的晶状体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接受晶状体手术治疗后,观察至少3个月、恢复良好、视功能正常、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16.7青光眼的鉴定

16.7.1青光眼应鉴定为不合格。

抗青光眼手术治疗后和/或局部药物治疗(缩瞳剂除外)后,观察至少3个月、眼压控制良好、无明显症状、视野符合标准,可鉴定为合格。

16.7.2高眼压症、可疑青光眼或青睫综合征,无明显症状、视野符合标准,可鉴定为合格。

16.8影响视功能的玻璃体疾病或眼底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接受玻璃体疾病或眼底疾病手术治疗后观察至少3个月、恢复良好、状态稳定、视功能正常、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16.9周边视野在鼻下象限任一径线缩小超过15度或在其他象限任一径线缩小超过25度,中心视野出现明显的生理盲点扩大、非生理性暗点或缺损,应鉴定为不合格。

16.10色觉的鉴定

16.10.1色盲应鉴定为不合格。

16.10.2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色弱,如能迅速识别其工作环境中的各种颜色的信号灯、标志物、障碍物或雷达图等,实际能力测试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16.10.3Ⅲ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色弱可鉴定为合格。

16.11暗适应异常或视觉电生理异常应鉴定为不合格。

16.12视力的鉴定

16.12.1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任一眼矫正或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7、双眼远视力低于1.0,任一眼矫正或未矫正中间视力低于0.25、近视力低于0.5,应鉴定为不合格。

任一眼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1,应对其眼及附属器进行全面检查。

16.12.2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如需使用矫正镜才能满足视力标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鉴定为合格:

a)履行职责时,必须配戴矫正镜;

b)应使用一副可同时满足远视力、近视力和中间视力要求的矫正镜;

c)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矫正镜。

16.12.3为满足视力标准,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可以使用接触镜,但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接触镜镜片为单焦点、无色的;

b)镜片配戴舒适;

c)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眼镜。

d)使用接触镜后,能够同时满足远视力、近视力和中间视力标准。

16.12.4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高度屈光不正,矫正视力时必须使用接触镜或高性能普通眼镜。

16.12.5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如需使用矫正镜才能满足远视力、中间视力和近视力标准时,应注明下列相应的限制和矫正眼别:

a)如申请人需戴矫正镜才能满足远视力标准时,所注的限制为:戴远视力矫正镜;

b)如申请人需戴矫正镜才能满足近视力标准时,所注的限制为:携带近视力矫正镜;

c)如申请人需戴矫正镜才能满足近视力和中间视力标准时,所注的限制为:携带近视力和中间视力矫正镜;

d)如申请人需戴矫正镜才能满足远视力、中间视力和(或)近视力的标准时,所注限制为:戴矫正镜。

16.12.6Ⅲ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任一眼矫正或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5应鉴定为不合格。

申请人如需使用矫正镜才能满足该标准,在履行职责时应配戴矫正镜,并注明限制:戴矫正镜和矫正眼别。

16.12.7使用改变眼屈光状态的角膜接触镜,应停戴接触镜至角膜表面形态恢复后再进行视力鉴定。

16.13接受角膜屈光手术或眼内屈光手术,术后观察至少3个月、满足相应的视力标准、屈光度稳定、无影响视功能的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附件1: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

序号

检查项目

Ⅲa级

Ⅲb级

1

脑电图

首次申请

-

2

静息心电图

每次申请

每次申请

3

次极量运动负荷心电图

40周岁(含)以上每24个月一次

50周岁(含)以上每12个月一次

-

4

X线胸片

每次申请

每次申请

5

血红蛋白定量测定,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计数

每次申请

每次申请

6

总胆固醇,甘油三酯,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

每次申请

每次申请

7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谷丙转氨酶)、肾功能(血尿素氮、血肌酐、血尿酸)

每次申请

每次申请

8

空腹血糖(血浆)

每次申请

每次申请

9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梅毒血清学实验(RPR)

每次申请

每次申请

10

尿常规

每次申请

每次申请

11

尿液毒品

每次申请

每次申请

12

腹部超声(肝、胆、胰、脾、肾)

每次申请

每次申请

13

妇科超声(子宫附件)女

每次申请

每次申请

14

超声心动图

首次申请

-

15

纯音测听

40周岁以下每48个月一次

40周岁(含)以上每24个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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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辅助检查项目结果异常,可根据情况增加检查频度。

2)女性申请人处于妊娠期,经本人书面申请,主检医师同意,可免除“X线胸片”检查项目。

3)“次极量运动负荷心电图”需使用活动平板式标准BRUCE方案,实施检查前应要求受检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附件3:空中交通管制员循环系统疾病的检查

1.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如有以下任一情况,需做冠脉CTA或冠脉造影:

(1)运动负荷试验阳性或可疑阳性;

(2)症状限制不能完成次极量运动负荷试验;

(3)运动负荷试验心率不能够达到次极量目标心率;

(4)运动负荷试验运动时间不能达到BRUCE方案3级;

(5)持续存在上述的(1)、(2)、(3)、(4)任一情况,且最近一次冠脉CTA或冠脉造影检查满4年;

(6)运动负荷试验结果与既往比较,提示有病情加重;

(7)冠脉造影结果如有以下任一情况,且最近一次冠脉CTA或冠脉造影检查满4年:

a)LAD近段或LM狭窄≥30%;

b)任何两主支狭窄≥30%;

c)任何一主支狭窄≥30%伴弥漫性动脉粥样硬化;

d)任何一主支狭窄≥30%伴有主支的大分支近段狭窄≥30%。

2.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冠状动脉CTA结果如有下列任一情况,应进行冠状动脉造影检查:

(1)冠状动脉左主干(LM)或前降支(LAD)狭窄≥25%;

(2)回旋支(LCX)或右冠脉(RCA)狭窄≥50%;

(3)LCX或RCA主支局限性狭窄25~50%,同时合并有弥漫性粥样硬化;

(4)存在二支及以上冠状动脉主支或其大分支近段狭窄≥25%。

3.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冠脉造影结果如有第1(7)条中a)、b)、c)、d)任一情况、冠脉CTA或冠脉造影提示冠脉心肌桥狭窄≥50%,需加做超声心动图和(静息+负荷)核素心肌显像(或心肌灌注核磁共振成像替代)进行有无心肌缺血的判定。

4.血压:测量申请人坐位时右上臂的收缩压(SBP)和舒张压(DBP)。首次发现诊室血压≥/90毫米汞柱(mmHg),可在非同日内复测,如有连续3次诊室血压≥/90mmHg,可做24小时动态血压。

5.高血压的诊断可依据诊室血压或24小时动态血压结果。动态血压诊断高血压的标准:白天平均血压≥/85mmHg,或24小时平均血压≥/80mmHg。3级高血压或30岁以下首次诊断高血压者应进行临床专科排查继发性因素。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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